檢察院延長15天之後退偵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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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延長15天之後退偵怎麼辦?

一、檢察院延長15天之後退偵怎麼辦?

檢察院延長15天之後退偵,也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處理的,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並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司法機關的職能,可以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起訴處理,但如果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這是正常的司法審理程序,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理完畢,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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