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盜竊罪可以取保嗎 - 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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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盜竊罪可以取保嗎,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盜竊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情節輕微,一般情況下家屬是可以申請對其進行取保候審的,但是如果是團伙盜竊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還能夠申請取保候審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幫助大家做一個瞭解。

一、團伙盜竊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因此,在團伙盜竊罪中,如果是一般的犯罪分子,盜竊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往往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如果是累犯或者盜竊罪的主犯則是不可以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由上可知,即使是團伙盜竊,只要犯罪嫌疑人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依然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但是團伙盜竊罪的主犯和累犯是不能取保候審的。要是你對此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來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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