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還會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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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還會進去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羈押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而我國《刑法》對主刑種類規定的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種類規定的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其中並未包括取保候審。
所以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而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繼續坐牢的關鍵在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實刑判決還是緩刑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據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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