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物業裝修管理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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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陽物業裝修管理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德陽物業裝修管理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德陽物業裝修管理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合法的,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工程勘察設計類: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當合同約定質保期限到後,無質量問題爭議後,向建設方(收質保金單位)提交退還質保金的函就可以了。對了,同時還要附工程回訪單,有物業或住户的簽字才行。

二、工程質保金退還流程

當滿足返還的條件以後,由合同乙方向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書,並附下列資料複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附有合約部現場造價工程師簽字的關於質保金約定的合同當頁、付款申請、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財務決算單(第二聯原件)以及發票複印件。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在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上籤署返還意見、金額後,交由質量保證金管理部門審核,最終確定本次返還金額、返還形式並通知財務部辦理相關返還手續。

具體流程如下:

(一)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並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區,要求物業企業在小區內懸掛橫幅。

2、在個單元門口張貼通知:

(三)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複核無異議後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四)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後,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無論是物業裝修管理,還是一般的建設施工單位,都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質保金,此類金額支付的目的,是為了使得在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時,對方可以及時的採取相關措施,減輕損失。在期限屆滿後若沒有發生事故,該質保金是需要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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