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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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分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分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需要根據分公司收取保證金的原因分析,如果是向員工收取保證金的話就是不合法的,但不管分公司收不收保證金都是可以籤合同的。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具有對簽訂合同資格的,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的保護。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實際上,現實生活當中的所有合作都得建立在合作條款,目的,內容等,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了的情況下,比如我們要和分公司進行合作的話,分公司無緣無故的要收取保證金,這種時候可以不和分公司合作,但不能説分公司收保證金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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