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條件有哪些 - 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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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就可暫時性的對其解除羈押。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取保候審申請條件有哪些,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司法部門“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這樣才有可能獲得取保批准。但這並不意味着獲得了取保候審後以後就不會被判刑。要是在辦理取保候審過程中遇到其他問題的,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的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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