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多久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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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一般是在三日內送檢,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比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説如果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我國的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多久送檢?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避免作出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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