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保候審期間要求開無罪證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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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開無罪證明。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具體有沒有罪還需經過偵查和審判。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准予釋放。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並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

我國取保候審期間要求開無罪證明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想要進行取保候審需要注意的是在沒有犯罪的事實且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或者是法院以及檢查機關已經做出了無罪的判決這個時候是不能進行取保候審的。同時如果存在拘留傳喚或者是監視居住以及刑事拘留等情況也是不能進行取保候審的。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中的制度之一,取保候審的制度之下還包括許多的制度,比如説取保候審的流程和申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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