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保候審一年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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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取保候審一年後怎麼辦

如果取保候審一年後怎麼辦

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二、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説,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採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於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一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鈎,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對於被取保候審的人,決定機關不能同時要求其提出保證人並交納保證金,不能搞雙重保證,在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這兩種保證方式中,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並用。取保候審案件主要適用於犯罪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案件,採用保證人擔保或者保證金擔保的單一保證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證作用。對於採用取保候審不能防止社會危險發生的,依法通過採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決,而不能用加大保證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必須提供兩種保證形式,就會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不能適用取保候審。例如有些人能夠提出保證人,但卻不能提供保證金,而有的人卻能提供保證金,不能提出保證人,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運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期限一般為一年的時間。正常情況下會在一年到期的前15天就會進行通知,如何決定,一般採取的措施有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是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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