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等批捕後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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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等批捕後在取保候審?

一、為什麼等批捕後在取保?

因為採取逮捕措施後,會對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批捕後,符合法定情形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後,需要對其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為了辦案的需要,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二、被拘留了還會被逮捕嗎?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批捕程序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的,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於存在刑事責任的訴訟案件,在調查取證完畢後,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認定,批捕後,還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想要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些法定的條件,對於犯罪情節不嚴重,對社會不會再次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取保候審,對於案件還尚未辦結,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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