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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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買賣房屋定金合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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