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不能幹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監外執行不能幹什麼?

監外執行不能幹什麼?

監外執行期間不能再違法。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

2、 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3、 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居住區域的,應當報告司法所,並經執行機關批准;

4、進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應當向司法所報告,並經執行機關批准

5、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二、監外執行能減刑嗎?

可以減刑。

根據我國公安部《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執行地公安機關向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減刑、假釋建議的,應當提供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材料。

看守所接到相關建議和材料後,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後,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在其它地方執行的也可以。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有病進行監外執行不是減刑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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