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監外執行能不能上班
一、罪犯被監外執行能不能上班?
罪犯被監外執行也可以上班,但不能隨便離開監管區域。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
(2) 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3) 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居住區域的,應當報告司法所,並經執行機關批准;
(4)進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應當向司法所報告,並經執行機關批准
(5)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二、監外執行的期限有限制嗎?
監外執行目前尚沒有明確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三、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可見,嚴格的來説,被監外執行的罪犯在不經批准的情況下不能隨便上班。因為罪犯之所以被監外執行,本身就是為了便於讓當事人接受醫院的治療,是要保障罪犯的人權的,如果不需要馬上接受治療,並且都能上班了,那就不應該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