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審期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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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取保候審期滿怎麼辦?

若取保候審期滿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限到後,執行機關接到取保候審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及時通知銀行將保證金全額退還,並採取書面的形式通知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公告取保候審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取保候審人向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時間一般都是在12個月之內,且若是想要開庭審理,一般會在取保候審成功後的三個月進行舉行。若是有特殊情況的,相關時間也可以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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