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後可以翻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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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後可以翻供嗎?

關於取保候審後可以翻供嗎?

取保候審期間可以翻供。

二、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徵

要清楚地瞭解翻供的概念,就應該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為翻供是以有口供為基礎的,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麼翻供也就無從談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供述和辯解同為口供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之一的言詞證據,對於發現、收集、核實其他證據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種觀點認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實作了供述以後,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來的供述的一種現象。?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辯解兩部分,那麼翻供就不僅僅是對供述的推翻,而應該既包括對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對辯解的推翻。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對翻供的幾個特徵作出詳細的分析説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確。

(一)翻供的主體

翻供的主體不僅包括在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還包括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對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稱謂。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他們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體。翻供的主體不包括沒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屬單位審查時如實陳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經過,而後被立案偵查時又不承認犯罪的,不能被認定為翻供。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為翻供的主體,例如一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決有罪,庭審已經結束,而後又聲稱自己無罪,拒不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訴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礎

翻供的基礎是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已經做了供述或者辯解,並且其供述或者辯解已被偵查人員以詢問筆錄或者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後又否認自己原先所説的一切,那麼也同樣的不能視為翻供;作為證人時在別的案件中承認罪行,在案件被立案偵查後又否認的也不能視為翻供。

(三)翻供的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都可以翻供。

1、在偵查訊問階段翻供:在偵查的一開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環境裏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可能會因抵抗不住偵查人員的縝密的訊問和心理攻勢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偵查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在犯罪嫌疑人漸漸熟悉環境,並摸透偵查人員的訊問套路後,往往會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對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一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跟偵查人員接觸了很長一段時間,一定對偵查人員所掌握的證據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瞭解,對整個案件的情況也有了大概得把握,並且具備了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僥倖,希望能夠通過翻供躲過法律的制裁。

3、在審判階段當庭翻供:在庭審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抓住刑訊逼供這一救命稻草,誣陷辦案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口供,從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實性。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手段做最後的掙扎,對通過翻供逃避法律責任抱有最後的幻想。

(四)翻供的形式

三、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推翻原來真實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虛假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一個案件中口供對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將口供作為他們減輕刑罰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虛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在偵查過程中,可能出現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獲得口供的現象,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受不了偵查人員施加的身體和心裏上的壓力而被迫做出虛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審判時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實的供述。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生活中大部分的內容法律都是有規範的,並且法律每年都會更新,新的問題出現就會有新的法律對其進行制約。所以如果出現有證據不足就審判的情況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翻供的,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也體現了司法公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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