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誤工期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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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誤工期的依據是什麼?

司法鑑定誤工期的依據是什麼?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確定相應的護理期、營養期和誤工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司法鑑定多久出結果?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綜上所述,在人身損傷案件中,當事人經常會用到司法鑑定。司法鑑定誤工期的依據是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裏面明確提出誤工費按照實際耽誤的天數和日工資計算。如果當事人沒有穩定收入,則參考當地居民平均收入。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對方付全責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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