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在生活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需要當事人提供與本案件相關的司法鑑定的結果,司法鑑定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證據的效力,這也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輔助材料。進行司法鑑定有很多的要求,比如鑑定機構的要求,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的要求等等。

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委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規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及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及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的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對於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和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

司法鑑定在案件審理中用到的頻率是比較高的,因此知道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比較必要的。大家在進行司法鑑定時,一定要選擇法院認可的司法鑑定機構,否則做出的司法鑑定結構法院是不會認可的,所以一定要謹慎選擇鑑定機構,準備好相關的材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