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聽證程序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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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聽證程序的意義是什麼?

聽證程序是司法鑑定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它是指相關機關為查明案件實事真相併公平地實施行政處罰而設立的廣泛聽取他人意見的一種程序,那麼有人就會問,司法鑑定聽證程序的意義主要有哪些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一、保障訴權對裁判權的制約

我國及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程序事項的處理被認為是法官的職權範疇,當事人很難對其加以制約。但事實上,訴訟形態不僅應存在於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等實體問題加以裁決的場合,對於與訴訟雙方關係密切的程序性爭議也應按照訴訟方式進行裁決,這可以通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為訴訟各方提供一個有效的“為權利而鬥爭”的機會,使得程序決定過程充分體現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與意志。這也是程序正義理論中對程序參與性的要求。根據這一理論,那些權益可能會受到刑事裁判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應有充分機會並富有意義地參與法庭裁判的製作過程,從而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的影響和作用。對於涉及當事人重大程序利益的事項通過聽證的方式進行,由法官居中裁判,是訴權制約裁判權的有效方式。

二、維護庭審中集中審理

所謂審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審理應當不間斷地持續進行,直到審理完畢的審理原則,它是訴訟及時原則在審判階段的具體體現。集中審理原則與直接言詞原則聯繫密切,二者被認為是訴訟中發現實體真實、法官形成心證、提升裁判品質的必然要求。為了避免庭審階段由於各種問題的出現而導致庭審中斷,各國均試圖將所有不是必需在庭審階段才能處理的問題置於庭前程序之中,其中的重點就是程序性爭議的解決,這成為不同法系國家的共同選擇。同樣為了集中審理的需要,證據調取的申請和證人出庭申請大多規定在庭前準備階段提出。在法庭審理以案卷筆錄為中心、證人甚至被害人基本不出庭的情況下,間斷式審理並沒有造成太大的困擾。但是,若要構建一個以直接言詞原則為主導的,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出庭接受雙方質證的,具備獨立產生裁判結果能力的庭審方式,保障集中審理則就成為了首要前提。集中審理是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而將審判中的程序性爭議在庭前階段先行解決,則是集中審理的保障。

三、實現庭審中的控辯平等武裝

控辯平衡是各國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由於國家作為追訴機關,辯方不可能在實力上與之相抗衡,因此尋求控辯平衡就有了另一種模式,即增大控方義務,同時賦予辯方以特權,將天平倒向弱者一方。而許多程序性爭議在庭前階段的解決,正是為了庭審中控辯雙方能夠實質上平等對峙,這也是程序正義理論中程序對等性要素的基本要求。美國刑事訴訟將審前動議認為是保護被告人權利的一條途徑,庭前的程序性爭議多為辯方為了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所提起,控方作為公權力機關,少有需要法院出面主持公道的必要。一方面,保障辯方的先悉權就是很好地平衡控辯雙方力量格局的手段。由於辯方在案件證據調取方面不可能有與控方相媲美的資源,為求平衡,各國都給予辯方以證據先悉權,並給予有效保障。

當然是為了公平公正。所以聽證申請人是有必要行使相關義務的,公安機關更應該在擬作出行政處罰前收集號證據並把聽證告知書交給當事人,每個步驟都要謹慎無誤,實現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間的平等,法官的正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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