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時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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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時限是什麼

時間對每個人都很重要,在法律上,時間因素也非常重要,法律對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有追訴期,司法鑑定也是如此,根據傷情的輕重,鑑定時間的不同,鑑定的結果可能就不一樣,那麼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時限是怎樣的,鑑定專家又如何確定呢,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一、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時限

(一)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二)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三)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四)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鑑定專家的抽取和確定

(一)鑑定專家的確定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不同的是,司法鑑定的機構本身就是有專家庫的,鑑定的專家就是從本身的專家庫中根據專業的要求抽取的。不同於醫療事故鑑定一個非常大的專家庫,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的名單。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單數表決制不同,每一位鑑定專家的鑑定意見都應當在鑑定意見書中體現出來。並且在鑑定結論中有每一個專家的簽名或者蓋章。醫療事故的集體負責制,司法鑑定的個人負責制。

(二)鑑定專家的迴避

1、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是否迴避。如果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是否實行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2、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原因

如果委託的案件是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1)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2)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這在法律上,是為了避免,鑑定專家在參見以前案件的鑑定過程中,避免主觀上造成“先入為主”的情況。使鑑定結論客觀、公正。

綜上説述,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時限自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也可以根據鑑定內容的複雜性等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也可以按照鑑定機構和委託人約定,鑑定專家本着近親迴避的原則下,隨機抽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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