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筆跡鑑定和見證人哪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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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筆跡鑑定和見證人哪個有用?

自書遺囑筆跡鑑定和見證人哪個有用?

都是有用的,自書遺囑筆跡鑑定和見證人都可以有效的對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證明。遺囑筆跡鑑定需要到當地司法局授予資質的鑑定機構申請做鑑定。如果繼承人或者其它利害關係人懷疑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

另外,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未作正面規定,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自書遺囑筆跡鑑定的程序

人民法院准予進行鑑定後,會要求雙方提供供鑑定的筆跡樣本,以做筆跡比對並得出某種結論。所謂樣本,首要條件是,雙方都承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材料,其次,樣本里要包含遺囑內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遺囑中的偏旁部首,這樣才能從樣本中總結出寫字人的運筆規律,從而判斷出是否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反之,如果提供的樣本雖然雙方都認可為被繼承人所寫,但裏面並不包括遺囑內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麼這樣的樣本也不能使用。

“樣本”對於遺囑鑑定來講,是關鍵之所在,沒有樣本就談不上鑑定,那什麼樣的“材料”能成為“樣本”呢?樣本有很多,比如被繼承人的日記、筆記、書信、流水帳,這些都可以成為樣本,但這樣的樣本通常可能並不被爭議的另一方認可。道理很簡單,雙方都產生爭議了,你提供出來的東西我肯定不認可,同理,我提供出來的東西你也會不認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樣本雖然可能是真實的,但實務中會由於無法達成一致的“認可”而導致不能成為樣本。

想成為樣本,通常要存放於第三方,比如銀行的存取款憑單、水電氣交付憑證、單位的人事檔案。雖然這樣的樣本由於存放在第三方而顯得公信力更強一些,但這樣的樣本正逐漸減少,早些年銀行的存取款憑單都需要個人親自辦理,但近些年銀行辦理存取款並不需要本人親自辦理了,有些甚至直接網銀就操作了,所以在銀行留存的筆跡也越來越少了。而水電氣交款憑證似乎也並不要求一定要本人親自前往交納,因此客觀講,水電氣交款憑單的客觀性及準確性還不如銀行存取款憑單。

對於自書遺囑的有效性應當建立在遺囑的內容合法的基礎上,並且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是可以通過自書遺囑鑑定或者見證人來進行證明處理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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