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鑑定由個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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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不是由個人去的。刑事司法鑑定啟動權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所壟斷,當事人僅享有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請求權,是否獲得批准還要經過有權機關來決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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