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當事人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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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當事人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司法鑑定當事人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司法鑑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鑑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和委託鑑定事項;

(二)編號: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託人、委託鑑定事項、受理日期、鑑定材料、鑑定日期、鑑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鑑定人等內容。

鑑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託人提供的與委託鑑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鑑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鑑定材料的出處;

(四)檢案摘要:寫明委託鑑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檢驗過程:寫明鑑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鑑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

(六)檢驗結果:寫明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檢驗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七)分析説明:寫明根據鑑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鑑定意見的分析、鑑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註明出處;

(八)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並註明文書製作日期等;

(十)附註:對司法鑑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作出説明。

司法鑑定機構是需要為出具的鑑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一般情況下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人應該依法鑑定,可是,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司法鑑定員徇私舞弊,或者因為一些其他的原因造成鑑定結論可能有問題的話,初次鑑定的結論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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