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具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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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具有什麼條件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司法鑑定在這些訴訟活動中都發揮着着重要的作用。司法鑑定就是針對訴訟過程中的一些證據進行專業的判別,由於司法鑑定涉及到一定的技術條件所以説是比較專業的,所以從事要求高。那麼,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具有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實施法鑑定呢?

一、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具有什麼條件

由於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司法鑑定主體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鑑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證人的法律地位相差無幾,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完全不同,由於鑑定主體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者,承擔着近乎法官的準司法職能,因而,擔任鑑定主體也要有嚴格的資格要求。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為“有專門知識”。所以,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一般較高。

司法鑑定主體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專業知識條件、實踐能力條件、法律知識條件、職業道德條件等。

專業知識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對其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領域的專門知識有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比較深厚的基礎理論和熟練的運用技術,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

實踐能力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的從事本專業司法鑑定工作的實踐經驗,經過考核辦案的數量和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司法鑑定工作的實際問題。

法律知識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具備與司法鑑定工作和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刑法學、偵查學等。

職業道德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符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謀私利。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司法鑑定的實施主體,在我國法律法規上也作出了規定,那麼是一定得具有專門知識,具體來説,除了司法鑑定人員掌握了法律知識,還之外還具有專業的技術性知識,有一定的實踐能力,並且對司法鑑定的職業道德也提出了要求,才能夠滿足人們對司法鑑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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