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所登記需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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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所登記需具備的條件規定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於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
(四)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
第十五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設備説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鑑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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