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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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一、做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司法鑑定的種類有多種,不同種類的司法鑑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樣。鑑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為:委託書、身份證、鑑定所需的樣本和檢材等。下面是委託作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錄:

(1)鑑定委託書:載明鑑定機構名稱,清楚扼要説明委託事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職工工傷、有關期限、傷病關係等),簡單闡述案情,被鑑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式等。

(2)案情:若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無責任認定書,則説明事故經過、被告及有無商業保險等情況;其他案件,應説明辦案部門查明的案情。

(3)被鑑定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須帶有被鑑定人的照片,複印件亦可,用以校對是否為被鑑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頂替,如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社保卡等,如為未成年人,則提供户籍材料複印件。

(4)病歷及輔助檢查材料:病歷包括傷後所有的門診病歷、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輔助檢查材料包括影像學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檢查報告、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報告(如肌電圖、腦電圖、視聽覺電生理等)

(5)重新鑑定的,應該在委託書中註明,並提供原鑑定意見書;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已作損傷程度鑑定的,應提供損傷程度鑑定意見書原件或複印件。

(6)需該機構司法鑑定人員迴避的,予以註明。

(7)應註明委託鑑定材料的名稱、數量。

不能做司法鑑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鑑定委託的審查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鑑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求做司法鑑定的並不是所有的請求都是會應允的,因為司法鑑定只會提供給那些有需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的司法案件當事人,庭審過程中因為證據的效力比較模糊而法官又做不出決斷的,司法鑑定就成為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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