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常見問題
一、個人是否可以委託司法鑑定?
除以下所列項目外,一般情況均不接受個人委託。
1、物證方面的一般檢材(除外肌肉、內臟等)鑑定;
2、因出國所需的“指印捺印”。
二、傷後多長時間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由於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
1、 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後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脱落。
2、 對於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後3~6個月進行。
3、 對於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後6~9個月進行。
4、 對於顱腦損傷後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後6~12個月進行。
三、傷後多長時間可以進行輕、重傷鑑定?
1、凡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6個月內進行;
3、凡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內進行。
四、鑑定時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1、委託單位開具的介紹信或委託書;
2、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户籍本、出生證等有效證件);
3、與鑑定相關的材料;
4、既往鑑定記錄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