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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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專業科學技術來鑑定有爭議的問題,來幫助法院進行判決的一種手段。那麼就會發生當事人對於司法機關的鑑定結果不滿意,希望進行重新鑑定的情況,所以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主體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

由於鑑定具有專門性、科學性,要求鑑定主體應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否則極易導致鑑定結論錯誤無效。對此種情形下產生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在這裏,“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違反鑑定活動的基本程序規則或重大關鍵的程序步驟,且這種程序瑕疵會對鑑定結論的公正可信性產生影響。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即鑑定結論明顯違背客觀規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明顯不一致。

(4)鑑定結論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它情形。

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並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時,鑑定結論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當事人的異議成立時,鑑定結論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行政審判中,只要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法院就應准許重新鑑定。對司法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不是向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而是直接向法院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批准,由法院依法作出決定。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為了最終訴訟結果是公正的,如果當事人存在對司法機關的司法鑑定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並且是符合上述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應該重新向法院和相關司法機關提請司法鑑定,以保證鑑定結果是真實有效的。當事人千萬不要因為嫌一時麻煩而放棄了機會,當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滿意的時候,一定要對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公平正義才是我們追求的最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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