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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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之後,往往都會委託刑辯律師來幫助自己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此時,自然需要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之後,才有可能獲得取保。與此同時我國法律中也規定了一些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你介紹一下吧。

一、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後逃逸的;

3、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4、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5、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二、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那此時自然就無法獲得取保了。但要是可以獲得取保候審的話,在取保期間也是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對取保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一般最長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不過公檢法三機關都是可以採取一次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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