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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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不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有哪些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七)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八)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九)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訴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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