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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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辦理取保候審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規定是: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四種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申請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規定期限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取保候審期間,是要遵守規定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取保候審的執行地一般是嫌疑人的居住地。因此當地的派出所會對嫌疑人的取保候審進行執行,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下達通知書之後,派出所就會要求嫌疑人的近親屬及時的繳納保證金,並且對嫌疑人進行監督。

上述的四種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不予取保候審。因為這些人取保候審之後可能會對所在的社區或者街道造成不良的影響。取保候審的人在被釋放之後也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在城市,否則視為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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