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18K

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程序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一項與訴訟結果息息相關的活動,而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也是司法鑑定中經常出現一類司法鑑定,在與房地產有關的民事訴訟中,經常需要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來對案件中涉及的房地產進行估價。那麼房地產估價司法鑑定質證是什麼意思?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的程序有哪些?本站為大家盤點。

一、房地產估價司法鑑定質證

所謂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由案件的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採取辨認、質疑、説明、辯論等形式進行對質核實,以確認其證明力的訴訟活動。所謂當庭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對質核實的活動。房地產估價鑑定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的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估價師出示宣讀的估價鑑定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斷的訴訟行為。

房地產估價鑑定結論接受質證時要重點闡明估價鑑定的依據、出示現場勘察記錄、司法鑑定文書的規範性,圓滿答覆法官及當事人的詢問,進而獲得法官的採信等。當事人可以對鑑定人進行直接詢問、反對詢問、再直接詢問、再反對詢問,也可以要求該估價師就所作意見或推論中的任何事項,公開其所依據的事實或資料。

二、房地產估價司法鑑定質證一般程序

(一) 法庭或當事人通知估價師出庭

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當估價司法鑑定報告完成交付後,法庭根據訴訟程序一般通過證據交換程序將鑑定報告送交當事人各方,給當事人對證據詢問質證的準備時間,避免證據突襲。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人出庭,申請人有可能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質詢提綱。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對鑑定結論無異議的雙方均不申請鑑定人出庭質證的,法庭可不通知估計師出庭接受質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鑑定機構收到法庭出庭通知(有時附帶有質詢提綱)後,應作好安排,認真準備。一個估價項目由數人共同鑑定的,可以選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質詢。

(二) 法庭傳喚鑑定人出庭

鑑定機構在開庭日應準備好當庭應提交的機構和個人的資格證書原件、身份證明文件、房地產估價鑑定書、相關現場勘察記錄、市場調查記錄等文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故估價師應提前到庭,在開庭前向書記員報到,遞交相關證明,然後到指定的地點休息等候出庭,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與當事人談論與鑑定有關事項,更不得參與旁聽。在不能按指定時間到庭情況下一定要及時向書記員報告,聽從其安排調度,不得中途入庭報到等候。

(三)出庭接受質證

庭審過程中書記員通知估價師出庭後,方可入庭。入庭後首先法官會對估價師身份進行確認,然後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在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況下,可能首先進行關於對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遵循迴避原則的質證,估價師做客觀陳述,法官會當庭裁決是否允許。在解決迴避程序後進入正式的質證程序。

鑑定人應當出庭宣讀估價鑑定結論,並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質詢。

(四)退庭

法官主持質證時會根據質證情況適時對鑑定程序作結語,宣告質證程序結束,宣佈估價師退庭。現實中的當事人,特別是估價鑑定結論將導致其承受不利後果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糾纏鑑定人,即使在沒有有利手段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往往反覆提出同一問題向估價師詢問,意圖干擾法官心證。估價師此時也可適時暗示法官質證程序基本完畢,提醒法官作結語。在法官宣佈估價師退庭情況下籤署庭審記錄後方可退庭,退庭後估價師仍然不得旁聽對案件的審理,在指定的地點休息等候書記員通知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後方可離開。

三、房地產估價鑑定質證內容和範圍

1、對於鑑定主體資格的質證

當事人一般首先會對房地產估價鑑定機構資質和估價師的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提出質證,估價師客觀陳述,同時將相關的資格證書原件遞交書記員(或仲裁祕書),由其遞交給法官、當事人驗證。估價師對其可能的異議做客觀陳述和解釋。

2、對於鑑定啟動程序的合法性的質證

一般在對鑑定主體資格的質證後接下來會對鑑定啟動程序的合法性的質證,一般會涉及估價鑑定申請、估價鑑定的決定,鑑定委託手續及委託書的完備進行質證。估價師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做客觀陳述和説明。估價師只講依據,對鑑定啟動程序是否合法不做回答,由法官作出判定。

3、對於估價鑑定範圍的質證

質證內容基本上都會涉及估價鑑定範圍,如估價鑑定對象是房屋、土地還是房地產;房地產包括的附屬設施具體內容;有時可能只是某一因素對價值影響的估價鑑定,如房地產廣告中宣傳的小區環境、配套設施與實際交房時不一致對房地產價格產生的影響額等。估價師重點陳述估價鑑定範圍與委託鑑定範圍一致性及其估價範圍包含的具體內容的估價依據。

4、對於估價鑑定文書的規範性的質證

房地產估價鑑定文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受理日期、鑑定委託人、鑑定對象、鑑定事由、鑑定時間、鑑定結論的限制條件等鑑定基本情況。

B.鑑定依據的送鑑材料(權屬證書,平面圖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

C.現場勘察過程及記錄。

D.鑑定文書應當有鑑定人、複核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機構的蓋章。估價師對上述事項作客觀解釋即可。

5、估價鑑定依據、方法、理由和結論的質證

這是質證中基本都會遇到的質證,也是質證中的難點,這也要求房地產估價鑑定一定要注重程序,評估過程一定要有完備的工作底稿,市場調查一定要經得起檢驗,否則容易受到攻擊,特別是當事人也聘請了房地產估價師作專家輔助人的情況下。估價師重點在估價鑑定過程的闡述,回答應重程序,對有些問題堅持宜粗不宜細,不做太多糾纏,謹防落入對方陷阱。

由於司法鑑定的重要性,決定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是非常嚴謹的,所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所以小編提醒大家,選擇合適的鑑定機構和稱職的估價師是相當有必要的,具體案件中關於房地產司法鑑定評估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