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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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是怎樣的?

近年來,因建築工程導致的糾紛事件日益增多,為提高建設工程司法鑑定質量,促進法治發展,我國頒佈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2014年3月又出台了專門關於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的文件。由於工程鑑定專業化、複雜化,從業人員一般都是經過專業培訓的。今天,小編就該法規中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中有關質量鑑定的條款為大家進行摘錄。

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是怎樣的?

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於2014年3月17日發佈並實施的《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司法鑑定技術規範),相關規定如下

5.1條:應遵循獨立鑑定原則;

5.15 鑑定機構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鑑定的,在業務範圍內應依法建立通過資質認定或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解讀: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檢驗機構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計量認證,為社會提供檢驗服務:

(1)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

(2)有規範的名稱;

(3)有明確的檢驗服務項目;

(4)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員、檢驗人員;

(5)有檢驗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場所、工作環境和設施、儀器設備;

(6)有與檢驗服務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文説明:鑑定機構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鑑定的,應建立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實驗室。檢驗機構只有計量認證合格,才能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並且檢驗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計量認證: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員、檢驗人員。

根據鑑定業務許可範圍,僅從事建設工程造價鑑定的鑑定機構無需建立檢測實驗室。

8.2.1:建設工程司法鑑定文書一般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檢測)報告書;

司法鑑定中涉及的檢測事項,是綜合採用多種方法,來對樣品或實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結論,方法包括:設計圖紙複核、實物外觀檢查、使用狀況調查、各種檢測等,最後形成綜合結論。因此,檢測是建設工程質量鑑定不可缺少的內容,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鑑定意見書重要的統一組成部分。

發生質量糾紛,鑑定機構鑑定人是要開庭作證的,除除依法迴避的以外,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後,都應按時出庭作證。由於鑑定問題設計的內容專業,並有權威性。如果遇到這類問題,應該找專業鑑定部門鑑定,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鑑定人不出庭,鑑定部門是必須返還鑑定費用的。以上是小編關於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中有關質量鑑定的條款歸納的有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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