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具體是幹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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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具體是幹嗎的?

在很多場合,都用到司法鑑定,比如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醫療事故人身損害鑑定等。各地也有不少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機構,其業務範圍很廣。並且,這種鑑定的結論可以當做證據使用,在訴訟的時候用得上。那麼,司法鑑定具體是幹嗎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司法鑑定具體是幹嗎的?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哪些情況司法鑑定機構不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三、可以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司法鑑定具體是幹嗎的。司法鑑定是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利用技術手段,對一些行為和結果進行鑑定。司法鑑定的範圍很廣,有人身傷殘鑑定、文書鑑定、合同真偽鑑定等。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需要預繳一筆費用,然後根據責任大小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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