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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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是司法鑑定結論和司法鑑定活動的服務對象—訴訟活動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體現在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鑑定主體公正三個方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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