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輕微傷標準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受傷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等等,這些都是我們知道的,但是在生活中,如果發生的受傷是哪一種傷要做司法鑑定,特別是輕微傷一般看起來沒有大問題,所以不做輕微傷的司法鑑定,就無法判斷應該獲得賠償和對方應該受到的處罰,而司法鑑定輕微傷標準量刑標準都需要熟悉掌握,關鍵時候可以用來維權。

司法鑑定輕微傷標準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輕微傷標準

1、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了輕微傷的下限和上限。上限為輕傷二級的下限,下限為構成輕微傷的最低門檻標準,凡是達到輕微傷下限而未達到輕傷二級下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凡是未達到輕微傷下限的損傷其程度均不構成輕微傷或者稱為皮肉痛苦。

2、輕微傷鑑定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就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情況看,主要是作為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情節或者量刑情節,以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某種犯罪或者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從而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從重的情節。

二、司法鑑定輕微傷的量刑標準

1、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輕微傷主要是根據司法鑑定輕微傷的結果和實際的情節情況量刑的,不同的情節罰於不同的拘留日期和罰款金額,一般都是公安機關立案追究責任,受害人自己也可以到法院提出自訴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是重傷還是輕微傷,只要觸犯了法律傷害了他人,都都受到不同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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