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鑑定標中傷情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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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標中傷情鑑定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一帆風順,難免有磕磕碰碰,難免有所誤會。不是每個人都有一顆七竅玲瓏心,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相處和善,不得罪任何人。有時他人衝動,將另一個人打傷,或者犯罪分子將人打傷等等,這些都是可能出現的問題。這時被打傷的人一般會求助司法機構,這時候就需要做傷情鑑定,以便更好地得到賠償。那麼,在訴訟過程中,最新刑事司法鑑定標準中傷情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刑事傷情鑑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多人蔘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着、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

二、分析

(一)今後傷情鑑定造假有點難

以往傷害糾紛案中,傷者往往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

傷情鑑定結論涉及罪與非罪,關係到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司法實踐活動。但舊的鑑定標準規範不明晰,尤其是在輕傷害案件中,鑑定極易被加入人為因素,造成了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如在一些傷害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讓對方賠錢,或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便想方設法把本不構成輕傷的傷情做成輕傷。在舊標準中,腦震盪屬於輕傷。然而,確認是否為腦,只能依據傷者的敍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徵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許多傷員為獲得較多醫藥費賠償,或加重對方的刑事責任,會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取消了“腦震盪”的説法。

新標準充分考慮了近20年臨牀檢查手段的快速發展,將CT檢查 (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MRI檢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臨牀實踐中普遍應用的技術方法,應用於法醫學傷情鑑定。新標準對於傷情鑑定的準則更加標準化、規範化,減少了適用標準的不確定性,使鑑定結論更客觀、更合理,將會杜絕傷情造假。

(二)法官有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

針對傷情鑑定在量刑中的意義:如鑑定為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鑑定結果是輕微傷的,可以做治安處罰。

比如“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舊標準,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這讓法官在量刑中難以拿捏,甚至導致司法腐敗。而新標準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這就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傷情鑑定是受害人獲取賠償的重要的一個環節,它也是證據的一種。傷情鑑定的判斷不僅會關係到受害人獲取賠償的額度,也會使行為人承擔不同程度的法律後果。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不利的,如果是輕微傷,判刑的概率不大,但是輕傷以上就很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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