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多少種執行方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死刑有多少種執行方法?
律師解析:我國執行死刑方式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具體如下:
1、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2、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3、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4、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5、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