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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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限制減刑是在日常生活中聽到比較少的一個詞,許多人也不明白限制減刑是什麼,和要想限制減刑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接下來這篇文章將會介紹一些關於限制減刑的法律知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對於被處以死刑緩刑的罪犯、故意殺人、搶劫、爆炸等等有暴力性犯罪的並且正處於死刑緩刑的,法院可以根據其犯罪情節的大小和結果的嚴重性來做出限制減刑的決定。

2、限制減刑也就是對罪犯實際刑期或者最少的服刑時間的規定,例如在被判決緩刑的,緩刑期滿後被判為無期徒刑的,則其最少的服刑時間不能低於二十五年;如果在緩刑期滿後被判為有期徒刑的,則其最少的服刑時間不能低於二十年。換句話來説,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最少也要服二十年的刑。

3、如果罪犯對限制減刑的決定由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罪犯的親屬在經過罪犯的同意之後也可以提出上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罪犯原來判的死刑緩刑沒有問題,覺得不應該限制減刑,則應當撤銷限制減刑。

4、對於處以死刑緩期執行,單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覺得原判決沒有問題的,則不能改判,如果認為確實是要限制減刑的,則應當在二審的判決生效之後重新審判。

限制減刑主要適用於那些被判處了死刑緩刑的罪犯,在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被判限制減刑的罪犯最少的服刑期是二十年,如果對於限制減刑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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