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收買情報罪有哪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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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收買情報罪有哪些懲罰
律師解析:為境外收買情報罪懲罰包括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體規定如下: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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