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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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那麼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託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後,或請託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為請託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具體來説: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後的界限。即要以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起為標準區分。即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為;而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後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為。

2、是否依法追究行為人任職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為與行為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為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要注意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如果行為人已經收取財物,但沒有按約定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也構成受賄罪。如果您存在這種情況,應去公安局投案自首,説明情況。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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