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退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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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退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受賄這種行為大多發生在國家公職人員身上,有一些覺悟較低的人始終覺得,通過所謂的走後門,行賄受賄等這些手段,能換來自己所想要的結果。其實在行賄受賄的這一過程當中,已經涉嫌違反了國家的刑法,不過如果受賄人員能夠積極退贓的話,是可以影響量刑的結果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受賄退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為退贓的,可從輕處罰。第二從法律性質上講,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麼區別,不過,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積極退贓的情形有哪些?

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

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

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

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説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為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

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為,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偵辦受賄案件的時候,被告人的親屬能夠主動退贓,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從輕進行處罰。如果是全額退贓的話,那麼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對量刑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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