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多少應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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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多少應予以立案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多少應予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罰;

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因此在認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時,需注意該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説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説,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綜上,我們瞭解到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於自己多餘部分的收入,如果無法解釋清楚具體的來源渠道,這個時候往往就會被認定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但要認定構成犯罪,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數額,要是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即數額有30萬元的,那麼就可以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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