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多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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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多少立案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多少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如果其説不清楚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或者其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時在數額上面,如果非法所得與合法收入之間的差額達到了30萬元的,那麼根據有關的規定,此時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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