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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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義、量刑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會計等行政人員和其他業務人員;

2.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經管、負責或者參與某項工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向他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主要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權力,接受他人主動送予的財物。這裏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謀取利益的性質上看,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的、正當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從利益的實現方面看,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者沒有謀取利益,不構成本罪。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本款在罪狀表述上,只原則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具體數額標準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通過司法解釋解決。對受賄數額不大的,可通過其他方式處理。

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本款根據受賄數額的大小分兩檔刑: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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