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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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部門對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自己籌集資金的行為,但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時發放股票紅利或者還本付息,將會侵犯廣大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也會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必須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擅自發行”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過申請或者提出申請後未獲批准;

2、行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範圍、數量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

只有是滿足相關條件的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債券,而公司是否滿腦子條件,是需要當地的相關國家機關來界定的。任何不滿足發行條件的公司,或者是雖然滿足條件,但是卻沒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發行請求,就擅自實施了發現的行為,那麼此發行者,就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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