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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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針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當中是包括單位受賄的,單位受賄和單純的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和立案標準都不一樣。同時在針對單位受賄罪進行起訴的時候,如果超出了國家規定的追訴時效的話,那麼人民法院將不再進行受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時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單位受賄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10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有其他情形),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兩者的立案標準不同。前者的立案標準為,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後者的立案標準為,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於單位受賄罪的罪訴訟時效是需要根據單位受賄罪的具體數額決定的。如果單位受賄罪的數額巨大,量刑有可能達到五年以上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追訴時效就是十年,如果受賄數額較大,量刑不滿五年的話,單位受賄罪的訴訟時效就是五年,也就是説受賄數額不一樣,追訴時效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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