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徇私枉法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是什麼?

徇私枉法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後者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後者行為人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涉及到徇私枉法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而對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的,不同的涉案情況和造成的不同後果所認定的處罰標準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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