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差異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差異有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差異有什麼?

本罪與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有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仍然為之。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濫用職權罪有本質上的差異,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表現為偷樑換柱,高進低出,滿天過海。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盈利的業務交給親友經營,給親友謀取非法利益。這項罪名在主觀上,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具有非法謀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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