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影響力行賄罪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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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影響力行賄罪是怎樣規定的

一、對有影響力行賄罪是怎樣規定的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相關的案件在進行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案件犯罪者在行賄3人以上進行行賄的、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通過行賄提拔幹部人員的、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我國的相關辦案機關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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