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的盈利業務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判斷可能盈利業務和必然盈利業務的標準

為親友非法牟利的盈利業務怎麼認定

所謂可能盈利的業務,應當是指根據當時已知的市場環境和公司、企業已有的生產經營水平,即使沒有意外因素介入,公司、企業也存在盈利和不盈利兩種可能的業務。

對於今年市場的供求情況,公司無法作出準確預測。在這種情況下,這筆業務就只能屬於可能盈利的業務。

所謂必然盈利的業務,應當是指根據當時已知的市場環境和公司、企業已有的生產經營水平,只要沒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公司、企業必定能夠盈利的業務。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業務”應僅限於必然盈利的業務

之所以要將“可能盈利的業務”排除在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業務”之外,是因為有關公司、企業在經營這種業務時,在已知的經營條件下既可能贏利,也可能虧損,並沒有盈利的把握,這樣,不經營該業務也就談不上會遭受什麼損失,將本單位的這種業務交給其親友經營,也就談不上會使本單位利益遭受損失,不可能具備“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當然不可能構成本罪。

主張本罪業務包括可能盈利業務的觀點,實際上是將部分必然盈利的業務當作了可能盈利的業務,又沒有將真正屬於可能盈利的業務排除在本罪的“盈利業務”之外。要看清這種觀點的不妥之處,必須澄清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必然盈利的業務並非最終一定會盈利的業務。該種業務最終是否盈利,還要看是否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如果有,即使是經營必然盈利的業務,最終也可能虧損。

第二,“有盈利明顯可能”不能作為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盈利業務”的標準。在“有盈利明顯可能”的業務中,包括必然盈利的業務和可能盈利的業務兩種業務在內。其中必然盈利的業務,屬於本罪中的盈利業務;可能盈利的業務,則不屬於本罪中的盈利業務。

如果將“有盈利明顯可能”作為判斷某項業務是否屬於本罪中的盈利業務的標準,必然將必然盈利的業務和可能盈利的業務混淆在一起,因而難以得出合理的結論。

三、不能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盈利業務”等同於經營風險小的業務

在盈利與風險並存,但風險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情況下,應當屬於本罪中的盈利業務。上述觀點通常情況下是可取的,但將所有風險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業務都歸入本罪的盈利業務之中不妥。所謂“風險較小,盈利可能性很大”的業務,多數屬於必然盈利的業務,即根據當時已知的市場環境和公司、企業已有的生產經營水平,只要沒有意外因素的介入,公司、企業必定能夠盈利的業務,當然屬於本罪的盈利業務;但是,不能排除還有少部分這種業務仍然屬於可能盈利的業務,不能歸入本罪的盈利業務。

現在有些身在高位的人手中有了權利後,就私慾膨脹的為自己的親朋好友開綠燈,把一些單位的盈利的業務交由親朋好友來做,給國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害,這種不恥的行為勢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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